一、患者疾病严重,不等于医院责任一定减轻
患者到医院看病,本来就是因为有疾病。所以,仅仅说“患者基础疾病严重”,还不能说明医院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更重要的是看:如果没有医方过错,患者原来的疾病会怎样发展?现在发生的损害,有多少可能是疾病本身造成的?医方的过错,又对这个结果产生了多大影响?
比如,一个患者本身已经处于疾病晚期,即使诊疗完全符合规范,也可能出现严重后果。这时候,如果医疗过程中还存在一定过错,就需要进一步判断:最后的损害主要来自疾病本身,还是医方过错明显加重或者改变了疾病的发展过程?
因此,患者自身疾病当然可以成为医疗损害鉴定中判断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的重要因素。但它不是一个自动减轻医方责任的理由。
二、有些“自身风险”,反而意味着医生更应该注意
还有一种情况,很容易被忽视。患者本身存在某种疾病或者风险,而这种风险恰恰是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该识别、评估或者防范的。
比如,患者本身具有较高的血栓风险。这件事可以从两个方面看。
一方面,患者自身确实比一般人更容易发生血栓,这是患者自身因素。但另一方面,既然属于高风险患者,医生是不是也应该更加注意这种风险?有没有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出现相关症状以后,有没有及时考虑到这种可能?有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或者处理措施?
所以,同一个“患者自身风险”,在不同案件中的意义可能完全不同。它既可能是损害发生的自身原因,也可能意味着医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不能看到“患者自身风险高”,就直接得出“医院责任应该降低”的结论。
三、关键不是“病有多重”,而是“起了什么作用”
我曾经办理过一个医疗纠纷案件。患者自身存在比较严重的血管疾病,也有发生血栓的风险。鉴定意见在判断医方原因力时,也考虑了这些患者自身因素。
但我当时特别关注的是另一个问题:既然患者存在这样的风险,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应该及时识别和防范?
所以,审查这类鉴定意见,不能停留在:“患者基础疾病严重。”“患者属于高风险人群。”
还要继续往下问:这种疾病本身会不会导致现在的损害?如果诊疗规范,损害有没有可能避免或者减轻?医方当时能不能发现这种风险?有没有出现应该引起医生注意的症状和体征?医方的过错对最终结果又产生了多大影响?
这些问题弄清楚以后,才可能进一步判断患者自身疾病与医方过错各自的作用。
所以,患者自身疾病严重,医院是不是就应该少承担责任?我的理解是:不一定。
患者自身疾病可以影响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判断,但不能仅仅因为“患者自己的病很重”,就直接降低医方责任。
最终还是要回到具体的诊疗过程:患者自身疾病原本会造成什么后果,医方又做错了什么,这个过错究竟对最后的损害产生了多大影响。这才是这个问题真正需要分析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