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自身风险当然可能影响损害结果

有些患者本身疾病严重,或者存在年龄、基础疾病、特殊体质等高风险因素。

即使医疗行为完全符合规范,有些损害也可能发生。

因此,在判断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时,患者自身风险当然需要考虑。不能因为治疗以后发生了不良后果,就把全部损害都归因于医院。

二、医生知道患者自身风险,也可能意味着更高的注意义务

问题还有另外一面。

如果医生已经知道患者存在某种明确的风险,就要进一步考虑:有没有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有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治疗过程中有没有重点观察?出现相关异常以后,有没有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患者自身存在风险,并不当然免除医方应当履行的诊疗义务。

所以,同一个风险可能具有两方面意义。它既可能增加患者自身发生损害的可能,也可能意味着医生需要给予更多注意。

三、关键要看这种风险在具体诊疗过程中意味着什么

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不能简单说:“患者本身风险高,所以医院责任就应该降低。”

也不能反过来说:“风险高,所以医院更要担责。”

真正需要分析的是:这种风险有多少属于疾病本身难以避免的风险?又有哪些风险,是医生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并且通过合理诊疗有可能识别、预防或者降低的?

所以,患者自身风险与医院责任并不是简单的反比例关系。风险本身是一回事,医生知道风险以后做了什么,是另外一回事。

作者: · 医疗损害鉴定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