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度40%,主要是在判断医方过错起了多大作用

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的损害结果往往不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患者可能本身就有严重疾病,也可能存在年龄、体质、疾病自然发展等因素;与此同时,医院的诊疗行为又可能存在过错。

这时候就需要判断:患者最后发生的损害,医方过错究竟起了多大作用?

鉴定意见中的“参与度”或者“原因力”,主要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

所以,参与度40%,首先表达的是鉴定机构对医方过错在损害结果中所起作用大小的专业判断。它很重要,但还不是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比例。

二、法院不一定机械按照40%判

鉴定意见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但仍然需要经过质证和审查。

所以,看到40%,不要只问:“这个比例是不是太低了?”更应该问:“这个40%是怎么得出来的?”

鉴定机构认定了哪些医疗过错?为什么认为患者自身疾病也起了重要作用?医方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和发展产生了什么影响?前面的分析能不能支持最后这个40%?

我曾经办理过一个案件,鉴定认为医方存在过错,参与度为40%。我们没有只和鉴定机构争这个数字,而是重点审查40%背后的理由。

最终,法院没有按照40%认定责任,而是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医方承担60%的责任。

所以:鉴定意见中的参与度非常重要,但法院并不是只能按照这个数字判决。

三、参与度40%,不能直接理解为“总损失×40%”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区分。即使法院最终确定医方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也不能简单把某一个数字直接乘以“参与度”,就认为这一定是最后赔偿金额。

医疗损害赔偿最终还涉及:哪些损失依法成立?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项目如何计算?哪些损害与本案医疗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所以,从鉴定意见中的一个“40%”,到最后判决中的具体赔偿金额,中间实际上还有一系列事实和法律判断。这几个数字最好不要混在一起。

所以,如果有人问我: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院参与度40%,是不是最后就只赔40%?我的回答是:不一定。

参与度是鉴定机构对医方过错原因力大小的专业判断,是法院确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并不当然等于法院最终确定的责任比例。

与其只盯着40%这个数字,不如先弄清楚:这个40%到底是怎么得出来的。

案例详读

真实案例:医疗损害鉴定已经作出,结果不满意,还有办法吗?——一个从40%到60%的真实案件

作者: · 医疗损害鉴定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