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看鉴定依据的事实对不对
医疗损害鉴定首先应该是建立在诊疗事实之上。
所以第一步不是急着争论鉴定结论,而是看:鉴定依据了哪些病历资料?重要的诊疗过程有没有遗漏?病历中的症状、体征、检查结果和时间节点,有没有被准确地记载和理解?
如果鉴定所依据的重要事实本身就有偏差,后面的医学判断也可能受到影响。
二、再看从事实到结论的推理能不能成立
这是我审查鉴定意见时特别关注的地方。
比如鉴定认为医院存在漏诊,那么要继续看:当时已经出现了哪些应该引起医生注意的线索?医院应该采取什么检查措施而没有采取?这种过错又怎样影响了患者后来的损害?
同样,如果鉴定认为患者自身疾病是损害的重要原因,也应该说明:患者自身疾病具体对损害结果产生了什么作用?
我们要对那种鉴定意见保持警惕,那就是虽然列举了详细的诊疗情况,最后得出一个“次要原因”或者“参与度40%”的结论,但中间缺少必要的分析。
三、最后看结论有没有充分依据
审查鉴定意见,最终要回到几个核心问题:医疗过错是怎么认定的?因果关系是怎么建立的?原因力大小又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要求鉴定书载明鉴定材料、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鉴定过程以及鉴定意见等内容。
所以,审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要沿着鉴定意见的推理过程往回走:事实准确吗?医学判断有依据吗?前面的分析能够支持最后的结论吗?
找到具体问题以后,才知道下一步应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鉴定人解释,还是申请鉴定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