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我曾代理过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患者找到我时,鉴定已经作出。鉴定机构认定医院存在延误诊断和处理下肢动脉狭窄闭塞的过失,也认定这一过失与患者最终右下肢缺血坏死、截肢存在因果关系,但将医方过失评价为次要原因,参与度约40%。
重新审查病历和鉴定意见
重新审查病历和鉴定意见后,我们发现其中有多个值得进一步审查的问题。
比如患者此前在外院就诊的病历已经记载有“间歇性跛行”症状,但后续医师没有详细询问病史,遗漏关键诊断信息;术后患者双下肢症状持续加重,医师仍然拘泥于原有诊断,未考虑其他疾病的可能性。对于这些问题,鉴定机构在进行参与度分析时没有作为考量的因素。另外,鉴定机构还认为,患者如果得到及时诊断、及时处理,可能避免截肢的结果,但同时又将医方过错评价为次要原因,有违医疗过错鉴定关于参与度判定的标准。
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与重新鉴定
我们随后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庭后,我们正式向法庭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终,法院没有启动重新鉴定,但认为鉴定意见将医方参与度确定为40%存在不妥,直接认定医方过失起主要作用,参与度为60%。
先审查鉴定意见的依据
因此,拿到一份不利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以后,与其首先问:
“能不能重新鉴定?”
不如先问:
“这份鉴定意见到底有没有可以被质疑的事实、医学或者推理依据?”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