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是“不满意鉴定结果”,通常还不够

如果只是不满意鉴定结果,就希望鉴定人到庭以改变结论,那是不现实的。

要不要申请鉴定人出庭,关键是能不能找到鉴定意见中真正存在争议的问题。

比如:重要事实有没有遗漏?医学判断是不是缺乏依据?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过程有没有说清楚?最后的原因力判断与前面的分析是否一致?

二、关键问题书面回复以后仍没说清楚,出庭价值就比较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先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收到书面答复以后仍有异议的,法院依规定通知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未预交的,视为放弃异议。

所以,我们要特别注重所提出的核心异议,鉴定人到底回答了没有?

如果书面回复只是重复原鉴定意见,或者没有回答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问题,那么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进一步询问,就可能是必要的。

三、申请出庭以前,先想清楚“我要问什么”

这是一个很实用的判断标准。如果准备申请鉴定人出庭,却说不清楚准备问哪些问题,那么出庭的意义就非常有限。

相反,如果对哪个事实需要核实、哪个医学判断需要解释、哪一段因果关系没有说清楚、哪个原因力结论缺乏依据等问题很清楚,那么鉴定人出庭的目的就比较明确。

所以,要不要申请鉴定人出庭,我认为可以先问自己一句:“鉴定人来了,我最需要他回答的三个问题是什么?”

如果这三个问题确实重要,而且书面材料没有解决,那么申请鉴定人出庭通常就有一定的价值。

作者: · 医疗损害鉴定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