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只看“回复了没有”,要看“回答了没有”

有些书面回复比较充分。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鉴定人说明了事实依据、医学依据以及推理过程,原来的疑问已经基本解决。

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出庭,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但也有一些回复,看起来写了很多,实际上只是重复原鉴定意见。

所以,我更关心:我提出的问题,鉴定人有没有正面回答?

二、关键问题仍然没有解释清楚,可以要求出庭

比如你问:为什么认定患者自身疾病是主要影响因素?

鉴定人只是回答:“综合患者自身疾病及医方过错等因素作出判断。”

这实际上并没有解释:患者自身疾病具体起了什么作用?医方过错又起了什么作用?为什么最后得出这样的原因力结论?

如果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案件责任认定,而书面回复仍然没有说清楚,鉴定人出庭就有进一步询问的价值。

三、出庭不是重复书面异议,而是继续追问

鉴定人出庭以后,不宜把已经写过的问题重新念一遍。

真正有价值的是根据书面回复继续追问:你依据的具体事实是什么?这个医学判断有什么依据?这个因素与最终损害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前面的分析能够得出后面的原因力结论?

所以,鉴定机构已经书面回复,并不意味着一定没有必要出庭。

真正的判断标准是: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问题,到底解决了没有?如果没有解决,书面回复不是审查的终点,而可能恰恰告诉你:下一步应该追问什么。

作者: · 医疗损害鉴定专题